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36號再審原告 黃秀椿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民國99年11月6日說明狀記載「希望法院就99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事件重新審查」,應係對本院99年度訴字第487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