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乙○○甲○○惠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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