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50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5035號
上 訴 人 甲○○(即 陳家慶 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2,04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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