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932號
原   告 巨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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