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43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通知兩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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