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252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李敏隆 之繼承系統表。
二、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