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易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499號上訴人即被告郭 佑昇 選任辯護人 黃冠霖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22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8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郭佑昇 與黃 意淳 於民國105年3月間起交往而為男女朋友,並於106年8月29日結婚至108年3月28日離婚。 王圳 禾(原名 王財郎 )為 黃意淳 表兄,黃 浚峪 則為黃意淳胞弟。郭佑昇於與黃意淳交往期間,知悉 王圳禾 、 黃浚峪 分別因車禍事件涉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以下行為:
一、郭佑昇於105年3月14日(車禍發生時間)至106年2月24日(法院判決日)間,利用王圳禾(舊名王財郎)過失致死案件之偵查及審理程序進行期間(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890號提起公訴及105年度偵字第12068號移送併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08號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下稱甲案),接續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對黃意淳實施詐騙,致黃意淳陷於錯誤後,先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與郭佑昇,以此方式詐得共計新臺幣(下同)787,000元。
二、黃浚峪於102年至103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690號案件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539號案件審理,黃浚峪於審理期間之103年8月15日與該案告訴人調解成立,經該案告訴人撤回告訴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3年9月16日判決公訴不受理(下稱乙案)。嗣於106年5月至6月間,郭佑昇在臺南市住處向黃意淳騙稱:103年過失傷害審理期間,因幫忙黃浚峪處理過失傷害官司,曾交付2,500,000元給承辦法官等語,致黃意淳陷於錯誤,於106年7月17日在郭佑昇陪同下,前往臺南市○○郵局,提領黃意淳之○甲男該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内之存款3,600,000元,並將其中2,500,000元交付與郭佑昇而詐欺得手。經黃意淳發覺受騙後,提出告訴,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貳、程序事項
一、「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第339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刑法第324條、第343條定有明文。所稱配偶關係犯詐欺取財罪須告訴乃論,應以行為時告訴人與被告間是否有配偶關係為斷,蓋犯罪行為成立時,其刑事訴追條件即已確定,尚不因當事人間之關係於行為後發生變更,而改變已完成犯罪行為之訴追條件。本件被告與告訴人黃意淳之婚姻關係始於106年8月29日,終於108年3月28日,而被告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時間,均早於2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被告雖與告訴人黃意淳於犯罪後結婚而為配偶關係,其本件犯行仍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無上開親屬間須告訴乃論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有跟王圳禾一起去開庭,也有跟黃浚峪一起去調解,但我只是愛面子才跟黃意淳說可以一起去,我沒有騙黃意淳,也沒有拿黃意淳的錢等語。
二、王圳禾、黃浚峪各因車禍事件涉有刑事案件,均因調解成立而分別經法院諭知緩刑及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為證人王圳禾、黃浚峪分別證述在卷(偵三卷第263-266頁,偵五卷第167-175頁),並有相關案卷影本在卷可考(偵一卷第61-71頁、73-79頁、81-88頁,偵五卷第91-110頁、111-134頁、135-153頁)。告訴人黃意淳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及犯罪事實二所示時間,提領附表所示帳戶及甲男臺南市○○郵局帳戶內存款等情,則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08年6月13日南營字第108180060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7-5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4日儲字第1100045421號函暨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偵五卷第297-30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08年9月19日南營字第1081800969號函附甲男之○○郵局106年7月17日郵政存簿提款單及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資料(偵二卷第73-75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9月23日調錢參字第10835551250號函(偵二卷第79-81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8日○○銀字第108224839126707號函暨客戶相關資料(偵二卷第7-43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4日○○銀字第110224839047385號函暨客戶相關資料(偵五卷第311-333頁)、○○國際商業銀行108年6月5日○○作文字第10815274號函暨交易明細(偵二卷第55-59頁)等證據可資比對,上開各情均堪認定。
三、被告於王圳禾甲案之訴訟期間,及黃浚峪乙案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後之106年7月17日,以如附表及犯罪事實二所載之詐術對告訴人黃意淳詐騙,並得手如附表及犯罪事實二所示金額,業經告訴人黃意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指證明確如下:
㈠、我與被告的夫妻關係是106年8月29日至108年3月28日為止,103年間認識被告,105年上半年因被告與前妻離婚我們住在一起。我在107年1月那個時間點我才發現被告都以這些理由騙我,之所以會發現是我女兒聽到被告跟他前妻許○欣的對話,被告跟許○欣說,等到得到想要的,就會分給她。被告用王圳禾過失致死案件為藉口,詐欺金額為78萬7,000元(偵五卷第343-344頁)。被告於105年4月29日向我佯稱王圳禾過失致死案件為能順利和解,要給調解委員2萬元;105年5月9日稱要給書記官偵查費4萬元;105年5月14日稱要給處理車禍事故所長3萬元;105年5月17日稱要撤告需給法官2萬元、9萬元、2萬5仟元交際費;105年(應為106年之誤)6月16日稱要給檢察官15萬元;105年6月20日稱要給檢察官偵查費5萬3仟元;105年(應為106年之誤)6月21日要給地檢署偵查費15萬5仟元;105年(應為106年之誤)7月7日稱要請6位律師寫書狀費15萬元;105年8月22日稱要給檢察官、所長5萬4仟元等情,有我的提領紀錄可以證明(偵五卷第191-192頁)等語。
㈡、我有於106年7月17日拿現金250萬元給被告,因為被告跟我說我弟弟黃浚峪的官司,是他拿250萬元賄賂法官,黃浚峪才會沒事,在跟我拿錢的前一年,被告就陸續有跟我、黃浚峪及我的家人講。我於106年7月17日自甲男中華郵政帳戶提領360萬元,當天是被告跟我一起去提領的,不然我一個人拿不動這麼多錢,每次領錢都是他跟我一起去。黃浚峪250萬元本票是被告在○○區的洗車店叫黃浚峪簽的,我當時在旁邊,我有拍照下來,被告說他要有一個依據,因為他說已經有花250萬元處理官司,怕我們之後不還,他要有一個依據,時間應該是106年9月,是在我給被告250萬元現金之後,因為我給他250萬,他還說要簽本票,他還要再要一次。我於107年3月12日與被告的對話內容提到250萬元,是我已經給被告250萬元,我們都認為已經還他250萬元,但被告認為我那時候跟他還是夫妻,我不能替黃浚峪還錢,所以不算數,還要黃浚峪再還250萬元(偵五卷第190-191頁)、被告從106年開始就跟黃浚峪要250萬元,黃浚峪就有跟我說,被告都跟他講他是幫他處理車禍的官司拿錢去賄賂法官,黃浚峪才沒事情,我是後來107年1月開始才覺得有問題,我就是那次去領360萬元,其中250萬元給被告(偵五卷第344頁)等語。
㈢、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⒈因為我哥哥王圳禾的事,被告說他有去見所長,他說要交錢給所長、書記官,請他們吃東西之類的,那個區間的錢是用在被告跟王圳禾說,他要幫他處理他的官司,被告有跟我講,也有跟王圳禾講,所以我還會問王圳禾說被告有沒有說那些,但是因為王圳禾忌諱官司的事,他就不太要跟我講,他說已經跟被告說了,就變成被告說什麼我就都相信。我拿78萬7仟元給被告,是因為我知道王圳禾狀況不好,我想說如果有有能力我就幫他,被告跟我說,只要錢給他,他幫忙處理王圳禾就會沒事。當時頂多只有我爸媽知道我交錢給被告,因為王圳禾的事情他很低調,他不想讓人家知道,當時我是在房間裡面拿錢給被告的,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我給被告錢是要去處理王圳禾車禍過失致死的事。被告大概是說要拿錢去打理王圳禾的事,要給所長、調解委員、書記官這些人,要拿錢去疏通。被告錢拿去以後,我有幾次有問王圳禾,王圳禾說被告會處理,錢我一直都有在給被告,關於王圳禾的就是這11筆(原審卷第235-236頁、236-237頁、240頁)。⒉106年7月17日一筆跨行匯入364萬7千多元,是○○○○匯入,我有提款360萬元出來,是我賣掉一間房子,登記在我兒子名下的房子,因為被告那時候一直說要處理黃浚峪官司的事情,說他付了250萬元給法官,人家在催,一直跟我催這筆錢(原審卷第237-238頁)等語。
四、告訴人黃意淳就本件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事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並無何前後矛盾之瑕疵,而被告雖否認收受告訴人黃意淳交付之金錢,然其對於介入處理王圳禾、黃浚峪上開訴訟案件,及後續曾因此發生爭執而與告訴人黃意淳、黃浚峪、 黃秋如 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對話,且黃浚峪有簽發本票等情,亦坦認在卷,並供稱:我當時因為愛面子問題,說我認識某某法官,第一次說謊接著就說更多的謊來跟黃意淳及他家人講(原審卷第163頁)、我跟黃秋如的錄音內容提到處理官司、認識法官,是因為我愛面子,先講了一個謊,所以後來繼續說謊,我當時確實有說謊,後來就需要用一百多個謊來圓(同卷第164頁)、我有跟王圳禾去開庭,我有跟黃浚峪去調解,因為愛面子才會跟黃意淳這樣說(本院卷第88頁)、本票是黃意淳叫黃浚峪簽的,但為何簽我不知道,我有與黃意淳為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偵五卷第65-66頁)、本票是黃意淳叫黃浚峪簽的,當時我們都在場,地點在○○區○○路000號我與黃意淳的○○店,本票是黃浚峪親簽的,偵18852卷第43至47頁是我與黃意淳107年月12日之對話內容(同卷第87-88頁)、他2435卷第197至218頁譯文,是我與黃秋如的對話,我有與黃意淳去找黃秋如,我跟著黃意淳叫他姑姑(偵五卷第173-174頁)等語,是被告確實有積極介入王圳禾、黃浚峪處理甲案、乙案之事,事後並因金錢之事與告訴人黃意淳、黃浚峪有所爭執,已屬明確,告訴人黃意淳指稱,被告有藉此詐取財物等情,並非無據,且有以下證人證述可以補強: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⒈證人王圳禾證稱:黃意淳是我表妹,黃意淳母親與我母親是
姊妹,被告會叫我 郎仔 ,因為我之前叫王財郎,我之前有一件甲案,我在車禍的當天晚上,被告剛好打電話給我,我當時在交通隊,本來不敢跟被告說,但被告一直追問我,我只好告訴他,之後被告幾乎每天到我家,看是有什麼事他要幫我處理(偵五卷第171頁)、被告後來很關心我,開庭他都有陪我來,還說要幫我寫訴狀,但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寫,被告還說要跟我收費用,我也沒有看到他寫的訴狀,他跟我收過7仟元、9仟元,他說訴狀是要給法官看的,他都陪我到法院開庭,但開庭的時候都在後面等,好像還有跟我收一筆5萬元要請法官吃飯(偵三卷第264-265頁)、黃意淳有跟我提過被告向她拿錢,說要給法官、檢察官,是案件結束後,她有跟我說,但我說我沒有叫妳做那些事(原審卷第227-229頁)等語,足以佐證被告確實利用王圳禾甲案之訴訟程序,除積極介入外,另以行賄檢察官、法官或撰寫書狀等不實詐術騙取財物,而王圳禾亦明確證稱,並未要求告訴人黃意淳代為支付該等費用,是告訴人黃意淳證稱,被告利用處理王圳禾甲案為由,以如附表所示內容對其詐騙得手,核與證人 王圳何 之證述相符。
⒉再佐以如附表一編號4、6、7、8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提及
:「都沒花走後路?那 阿郎 我怎麼處理的?」、「幫他出、幫他弄什麼的,我有說什麼嗎?我也沒說什麼」,告訴人黃意淳亦附和稱:「就是當初車禍那件」、「後來是佑昇他走後門,花250萬元去幫他處理的」等語,可見告訴人黃意淳於上開對話時,仍深信被告確實有協助處理王圳禾之甲案,並以不法方式行賄承辦人員,其有因被告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實屬明確,而衡以被告上開對話亦稱「都沒花走後路」、「幫他出的等語」,亦可佐證被告確實有以處理訴訟之名義向告訴人黃意淳處收受金錢之事實。⒊被告另於附表三4至所示與黃秋如之對話中提及:(黃秋如:
你不是說幫他處理什麼走後路拿給法官來幫他處理250萬事情嗎?)對啊,這是真實的啊,這阿郎哥哥也知道,阿郎撞死人我也是這樣處理的,阿郎還親自在法庭上,妳知道嗎?法官還當面跟阿郎哥哥說,真的喔,這次判你緩刑啦,你以後開車就開慢一點,當著對方律師面前講。(黃秋如:啊你法官都有認識喔?)上到下,台灣全省讓妳找,我沒一個不認識的。(黃秋如:所以你剛剛說的那兩件的法官你都有認識喔?)對啊,都有啊,這個你沒有辦法,你撞死人惡意撞死人,像阿郎這樣惡意撞死人,你沒有認識的法官你不夠力的,人家不會受理耶。(黃秋如:所以阿郎你處理250萬,浚峪也是250萬?)對,阿郎是我解決的。(黃秋如:喔那阿郎也欠你耶,法官250萬,很大數字。)阿郎他也知道,阿郎是我親自帶他去跟法官見面的,這是事實,在法庭上法官也替阿郎講話,讓對方律師閉上嘴等語。其中阿郎即為王圳禾舊名王財郎之簡稱,此為證人王圳禾證述在卷,並有證人黃秋如證稱:他2345卷第197-218譯文是我與被告的手機對話,是被告打給我,時間是107年3月22日。通話中的阿郎哥,是指王財郎,被告說王財郎也是撞死人的案件,跟黃浚峪是同一個法官,被告各拿250萬元給同一個承辦法官(偵三卷第246頁)、他2435卷第199頁譯文是我跟被告對話内容,這是106年中秋節連假以及107年的2月28日連假,被告一直說他幫王圳禾(原名王財郎)跟黃浚峪處理車禍事件,被告有提到有辦法走秘密通道買通法官,可以讓黃浚峪和王圳禾都可以免於刑責,他有辦法可以處理好,在這之前被告說他都已經處理好了(偵五卷第173頁)等語在卷可參。
⒋依被告上開對話內容,其為處理王圳禾之官司,自稱曾支付
約250萬元之金額行賄法官,然核以證人王圳禾證稱,被告於甲案期間,以書狀費、行賄法官、檢察官費用為名,向其索取之金額僅:「2次訴狀7仟元和9仟元,以及一筆5萬元」(偵三卷第265頁)、「給付對方調解費用都是我自己付的」(原審卷第226-227頁)等情,足見被告上開對話中所稱,因處理王圳禾官司所支付之金錢,並非其向王圳禾騙取之上開費用,告訴人黃意淳證稱,被告一方面向王圳禾騙取金錢,另方面又以相同理由再向其騙取金錢等情,除有如附表所示之交易紀錄可資查對,並與上開證人證述均屬相符,堪以認定。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⒈證人黃浚峪證稱:我有乙案的過失傷害案件,是因為傳票寄
到家裡,被告有看到傳票,被告跟我拿250萬元,說要賄賂法官,法官才會判我無罪,地點在○○區的洗車店,黃意淳有幫我還250萬元,是黃意淳跟我講的,000000號本票是我簽的,在○○區的洗車店簽的,我簽本票的時候乙案已經結束,被告叫我要還250萬元,但我還不出來,被告說是賄賂法官的錢,但後來被告叫我簽這張本票,是被告逼我簽的。因為乙案黃意淳有給被告250萬元(偵五卷第168-170頁)、被告是先跟我拿,但是我沒有錢,後來黃意淳替我先給他,被告說法官判我無罪,是因為他拿250萬元賄賂法官,叫法官判我無罪,被告當時說我是過失致死罪可能會被關,這是前2、3年的事情,案子好像是103年發生的,被告是案子發生2年後才跟我說當初是因為給這250萬元法官才判我無罪,250萬元是黃意淳拿給被告的,後來黃意淳跟被告公證結婚,才跟我要這筆錢,後來被告逼我簽本票,我有錄音(偵三卷第264頁)等語,證人黃浚峪證稱,於乙案結束後約2年,被告以當時因行賄法官250萬元為由,要求黃浚峪給付,嗣由告訴人黃意淳代為給付與被告,與告訴人黃意淳前開指訴並無不合。⒉被告嗣為迫使黃浚峪給付上開250萬元,曾要求黃浚峪簽發等
額本票,除有本票照片在卷可參外(偵三卷第195頁),另被告與告訴人黃意淳、黃浚峪曾於106年9月23日有如附表一編號7、至、、、、至所示對話:「都沒花走後路?那阿郎我怎麼處理的?都放惦惦嗎?」、「250萬老子寧可不要,讓你去坐牢,10年就好。」、「(黃浚峪)要全部還嗎?一張是250萬嗎?你不拿來我怎麼知道在哪裡簽?」、「住址阿、身份證字號跟蓋手印。」「發票人是你的名字,含地址、身份證字號、印章。」「一面,一邊就好,發票人這簽你的名字。」「意淳,你這張250萬的本票,等一下麻煩妳重新寫一次,妳不要押日期,下面日期妳不要給我押。」「這張250萬元的不可以寫日期。」「身份證字號要啊。身份證字號要補上喔,這些身份證字號都要。沒,你就寫在上方的空白處。」依上開對話內容可證,被告係以處理官司行賄法官為由,要求黃浚峪給付250萬元,並簽立等額本票為擔保,而依被告指示黃浚峪簽發本票之方式,金額250萬元、蓋手印、不要簽日期、身分證字號補寫在姓名上方空白處等情,均與上開本票之記載方式相符,有上開本票照片在卷可參(偵三卷第195頁),足證該本票即被告於上開對話中,要求黃浚峪所簽發。
⒊黃浚峪因無力支付250元,嗣由告訴人黃意淳於106年7月17日
前往提領現金後,代為給付等情,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08年6月13日南營字第102081800603號函暨甲男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4721-5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08年9月19日南營字第102381800969號函附甲男之○○郵局106年7月17日郵政存薄提款單及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資料(偵二卷第73-75頁)、法務部調查局108年9月23日調錢參字第10835551250號函檢附甲男帳戶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偵二卷第7289-81頁)在卷可查外,另依附表二編號所示,被告與告訴人黃意淳於107年3月12日之對話內容稱:「(黃意淳)他是說我不是已經代替浚峪還那250萬了嗎?他認為我已經還你那250萬了。我不是已經代替浚峪還了啊,不是嗎?」、「妳憑什麼能耐代替他還?啊他都不還嗎?」、「(黃意淳)他們認為要還的是我不是你。」、「(黃意淳)之前我已經還了啊,他們認為說我已經代替浚峪還了。」、「他們現在要吃到夠你知道嗎?老子就是不願讓他吃到夠。」、「(黃意淳)當初就是用這250萬去幫浚峪處理法官的事情嘛?」、「還的是你,討我有權利,不然就不要還放著,就不要還」等語,亦可見告訴人黃意淳已經給付250萬元與被告,被告卻以告訴人黃意淳不能代替黃浚峪為由,另又要向黃浚峪索討250萬之事實。
⒋再依附表三編號8至、、、、所示被告與黃秋如於107年
3月22日之對話稱:「(黃秋如)所以你剛剛說的那兩件的法官你都有認識喔?」、「對啊,都有啊,這個你沒有辦法,你撞死人惡意撞死人,像阿郎這樣惡意撞死人,你沒有認識的法官你不夠力的,人家不會受理耶。」、「(黃秋如)所以阿郎你處理250萬,浚峪也是250萬?」、「對,阿郎是我解決的…」、「(黃秋如)所以浚峪是你自己跑法官,給他250萬。」、「對啊,全部都是我,他們家之前發生大小事都是我在跑的,不然的話,人家早就抓去關了。」、「對啦,她跟她爸爸說,250萬她已經替浚峪還了啦。」「所以我才會氣的說那就是強制我要討回這250萬,強制討回這250萬,她爸爸說意淳她已經出了,就是說把那些錢就當作那間房子的錢嫁妝的,給她要回去就扣起來。」等語,及證人黃秋如證稱:他2345卷第197-218譯文是我與被告的手機對話,是被告打給我,時間是107年3月22日。對話中提到250萬元就是在講黃浚峪車禍的案子,被告說他幫黃浚峪用250萬元買通法官,他說法院旁邊有一個秘密通道,他把250萬元拿到秘密通道給法官,是要處理黃浚峪的車禍案件(偵三卷第246頁)、他2435卷第199頁譯文是我跟被告對話内容,這是106年中秋節連假以及107年的2月28日連假,被告一直說他幫王圳禾(原名王財郎)跟黃浚峪處理車禍事件,被告有提到有辦法走秘密通道買通法官,可以讓黃浚峪和王圳禾都可以免於刑責,他有辦法可以處理好,在這之前被告說他都已經處理好了(偵五卷第173頁)等語,亦與上開證據資料相符。
㈢、至於被告辯稱,只是愛面子,沒有拿錢,及辯護意旨認為,本件並無客觀證據證明告訴人黃意淳有因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除告訴人黃意淳之指訴及其表哥、弟弟、姑姑之證詞,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補強,告訴人黃意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記帳的習慣,但卻對於交付被告金錢沒有留下任何單據,顯有疑義,被告在本件譯文中所述,只是吹噓,並無交付財物,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然犯罪事實之認定,並非僅以直接證據為限,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而不背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亦得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本件除告訴人黃意淳之指訴外,另有上開證人證述及提領款項之客觀證據可佐,而被告亦坦承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與告訴人黃意淳、黃秋如、黃浚峪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對話內容,其於對話中之供述,係出於自由意願所為,實無刻意為對自己不利陳述之必要,更與上開證據均可互為佐證,足以補強告訴人黃意淳指訴,辯護意旨認本件並無補強證據,要無可採。而告訴人黃意淳於被害期間,與被告交往而為男女朋友關係,其因信任被告而交付金錢,並未留下相關單據,並無何違常之處,更何況本件被告係以行賄承辦公務員為由,向告訴人黃意淳索取金錢,豈能以告訴人黃意淳未留下犯罪證據推論其指訴不實,辯護意旨執此爭執,亦無理由。
五、綜上,本件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郭佑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出於單一之犯意,以相同之手法,於接續之時間內,對告訴人黃意淳施以詐術,侵害法益同一,實行行為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犯罪事實一、二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竊盜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因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9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以105年度聲字第7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5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而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論以接續犯。又刑法第47條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則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4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犯罪事實一部分,其附表編號9、、部分之接續犯行,在上開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與犯罪事實二之犯行,均屬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公訴檢察官並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原審卷第256頁,本院卷第132頁),而就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32頁),累犯之事實並未陷於不明。
本院考量被告上開案件均屬財產犯罪,被告顯然有貪圖他人財產之不法惡性,而被告本件犯罪時間歷時甚長,告訴人黃意淳長期處於遭蒙蔽之狀態,被告利用告訴人黃意淳對其信任,竟以告訴人黃意淳之親人涉訟為由,多次編造行賄承辦公務員等謊言詐騙,其惡性重大,而有提高刑度以發揮矯正效果之必要,再衡以被告有數次財產犯罪前科,於105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後未久,隨即又犯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以其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對話中所展現之態度,及對於司法公正性之輕蔑,亦難認被告有何因前案之執行收穫矯正之效,本件被告既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事實,且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無導致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況,爰就本件犯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判決以被告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2罪,均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審酌國家法治之建立,首須樹立紀綱,人民對於國家機關從事公務之人員,尤係職司司法之人員,必要求其敦品勵行、廉介自持,並恪守法度、處事公平,始可取信於民,進而確保人民權益,此乃民主法治國家之根本所在,乃被告竟利用他人對於司法制度之誤解,佯稱熟識司法人員可代為關說云云,向告訴人黃意淳詐騙共計3287,000元款項,除造成告訴人黃意淳財產損失外,復給予人民政府機關官箴敗壞觀感,嚴重影響法治社會基礎,犯罪造成危害甚烈,自應予以嚴加深責;被告犯後未尋求告訴人黃意淳諒解,犯後態度不佳;另被告自述學歷為○○畢業、離婚、育有五個子女,目前待業中等語,酌以本件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得利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6月、2年10月,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沒收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就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合計3,287,000元,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被告上訴後,猶以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業經詳論如上。
㈡、原判決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由,未敘明裁量加重其刑所審酌之理由,尚有未妥,業經本院補敘如上,因結果並無不同,爰予維持。量刑事由部分,本院另補充審酌被告以影響司法判決為由,對告訴人黃意淳實施詐騙,犯罪時間歷時甚長,犯罪所生危害不輕,不僅告訴人黃意淳之財產利益受害,更損及司法公正形象,犯罪情節自非一般詐欺犯行所可比擬。又被告於犯罪期間,與告訴人黃意淳為男女朋友關係,並論及婚嫁,被告竟仍覬覦他人財產,利用告訴人黃意淳及其親友王圳禾、黃浚峪之刑事司法案件,虛構不實事項多次詐騙,且依附表二所示被告與告訴人黃意淳之對話可知,告訴人黃意淳已經因陷於錯誤交付被告250萬元作為處理黃浚峪乙案之費用,被告竟又以還錢的是告訴人黃意淳而非黃浚峪為由,執意要再向黃浚峪索討250萬元,其惡性實屬重大。末以,被告歷經偵查及審理程序長達數年期間,對於告訴人黃意淳之損失,分毫未償,告訴人黃意淳索討無門,損失慘重(本院卷第134頁),此等犯後態度,亦無從為對其有利之考量。綜合上開各情,本院認為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度,仍屬適當,併予敘明。
㈢、綜上,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犯罪事實一部分之詐欺手段及所得金錢編號交付時間詐術事由交付金額證據出處1105年4月29日給調解委員2萬元黃意淳○○○○○區○○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影本(108偵18852卷第303頁)2105年5月9日給書記官偵查費4萬元同上3105年5月14日給處理車禍事故所長3萬元同上4105年5月17日為讓案件撤告給法官2萬元黃意淳○○銀行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影本(108偵18852卷第318頁)5同上同上9萬元甲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影本(107他2435卷二第39-41頁)6同上為處理王圳禾案件須與法院人員交際2萬5,000元黃意淳○○○○○區○○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影本(108偵18852卷第303頁)7105年6月20日交付檢察官偵查費5萬3,000元黃意淳○○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影本(107他2435卷二第44-46頁)8105年8月22日辦理王圳禾案件之檢察官及所長5萬4,000元黃意淳○○○○○區○○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影本(108偵18852卷第305頁)9106年6月16日須交付檢察官15萬元15萬元甲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影本(107他2435卷二第39-41頁)106年6月21日交付地檢署偵查費15萬5,000元同上106年7月7日請6位律師寫狀紙15萬元同上合計78萬7,000元附表一、106年9月23日黃浚峪、郭佑昇與黃意淳間對話譯文編號郭佑昇黃意淳黃浚峪1假出車禍。2對,假出車禍和解,那台車估價9000元,錢他出的,人家拿估價單來○○路,他叫佑昇幫他出的。3我不但要報警,我還要跟保險公司說他詐欺,告他。4就是當初車禍那件5他跟對方領的就是共同詐欺,我問過了,共同詐欺。6後來是佑昇他走後門,花250萬去幫他處理的。7都沒花走後路?那阿郎我怎麼處理的?都放惦惦嗎?8幫他出的、幫他弄什麼的,我有說什麼嗎?我也沒說什麼。9不是關而已,共同詐欺260萬。我問最後一次而已,妳在這裡聽就好,我問最後一次而已,本票要不要簽?摩托車要不要還?這樣子就好,一句話而已,我就說這些而已,本票要不要給我簽?都長得這麼大了,你不會想一下嗎?5萬7仟多加250萬的,你要因為這樣去坐牢嗎?250萬老子寧可不要,讓你去坐牢,10年就好。要全部還嗎?一張是250萬嗎?你不拿來我怎麼知道在哪裡簽?住址阿、身份證字號跟蓋手印。 晉聖 你教他一下,他不會看,你跟他講。意淳,妳那個日期就是說跟他約的日期而已,什麼時候要,你就是還完。你先跟他講好不好?你先跟他講好不好?發票人是你的名字,含地址、身份證字號、印章。一面,一邊就好,發票人這簽你的名字。那個撕掉,以後出去,本票不要隨便亂簽,就算你有本票要去跟人收錢,也收不到錢,106年我這個拿去法院投了,你馬上被通緝,我跟你說坦白的。意淳,你這張250萬的本票,等一下麻煩妳重新寫一次,妳不要押日期,下面日期妳不要給我押。妳有押日期,那不能押,押的話就表示說,本票的日期是半年的有效期限,這個是我給我自己的保障。喔,我知道了,我們也不是要一定跟你要。我們不是一定跟你要。是取決於你的態度,就這樣子而已啊。這張日期沒寫耶這張250萬元的不可以寫日期。這張寫下去了,你就要在期限內還完。喔。身份證字號要啊。身份證字號要補上喔,這些身份證字號都要。沒,你就寫在上方的空白處。附表二、107年3月12日郭佑昇、黃意淳與 郭晉聖 間對話譯文編號郭佑昇黃意淳郭晉聖1他是說我不是已經代替浚峪還那250萬了嗎?2他認為我已經還你那250萬了。3我不是已經代替浚峪還了啊,不是嗎?4妳憑什麼能耐代替他還?啊他都不還嗎?5他們認為要還的是我不是你。6啊他會還給妳嗎?他會還給妳嗎?他是會還給妳嗎?7我不知道。8說我不能跟他討那一條250萬啦9為什麼?那不是他欠的嗎?啊他說她幫他還了啊?說還應該是還她不是還我啊。沒啊,怎麼現在變成妳在還啊?我覺得起來是他自己要還的啊。之前我已經還了啊,他們認為說我已經代替浚峪還了。他們現在要吃到夠你知道嗎?老子就是不願讓他吃到夠。當初就是用這250萬去幫浚峪處理法官的事情嘛?我記得是這樣子沒錯啊,但這個跟那個又沒關係,現在是說他。妳現在打給妳爸爸,說妳現在還欠我多少?認為什麼?他認為我已經替他還完了。還的是你,討我有權利,不然就不要還放著,就不要還。附表三、107年3月22日郭佑昇與黃秋如間對話譯文編號郭佑昇黃秋如1現在就是 玉秀 (意淳舊名)就是說是為了留面子跟他說,說250萬先已經替他還了。2我之前幫他做的,我幫他擺脫的官司。3意淳說那他說250萬要從妳的嫁妝扣掉,沒關係,那250萬當作妳的嫁妝還給他...我幫你們黃家在做的,讓她黃家沒有家破人亡,不用被關,又有錢可以領,又幫妳弟弟處理撞死人有的沒的...我是代表阿郎哥哥。4你不是說幫他處理什麼走後路拿給法官來幫他處理250萬事情嗎?5對啊,這是真實的啊,這阿郎哥哥也知道,阿郎撞死人我也是這樣處理的,阿郎還親自在法庭上,妳知道嗎?法官還當面跟阿郎哥哥說,真的喔,這次判你緩刑啦,你以後開車就開慢一點,當著對方律師面前講。6啊你法官都有認識喔?7上到下,台灣全省讓妳找,我沒一個不認識的。8所以你剛剛說的那兩件的法官你都有認識喔?9對啊,都有啊,這個你沒有辦法,你撞死人惡意撞死人,像阿郎這樣惡意撞死人,你沒有認識的法官你不夠力的,人家不會受理耶。所以阿郎你處理250萬,浚峪也是250萬?對,阿郎是我解決的,還有把 黃哥 ( 黃見智 )掩蓋讓他沒犯到殺人罪,毀滅一些證據,是我教黃哥的(黃見智),是我教意淳的爸爸,他才能逃離官司,不然他早就家破人亡了,他會被抓去關,還在當什麼○○○啊?我說這就是恩將仇報耶,對啊。喔那阿郎也欠你耶,法官250萬,很大數字。阿郎他也知道,阿郎是我親自帶他去跟法官見面的,這是事實,在法庭上法官也替阿郎講話,讓對方律師閉上嘴。所以浚峪是你自己跑法官,給他250萬。對啊,全部都是我,他們家之前發生大小事都是我在跑的,不然的話,人家早就抓去關了。你的意思是說,處理拿給法官的250萬,他說要你拿證據出來嗎?對啊,神經病喔。可是阿郎你就有讓他跟去了,讓他跟去給法官250萬。對啊,人家阿郎也是有親身見識到我的實力到那邊,他真的親身有見識到,本來真的是會被判刑,本來真的是依現行犯,但是沒有啊,阿郎是累犯啊。啊?是喔。對啊,這種事情阿郎自己都知道,連法官看到我都打招呼,我進去法院沒有一個不認識我的,我說她這樣子昨天不知道在發瘋什麼,又在為她爸爸說有的沒的,不然你看要怎麼樣?不然就簽字啊,我說要簽字,因為她已經講了很多次,我說妳真的要為了妳爸爸而這樣,惹到最後簽字我就不會留任何情面,我會讓妳見識到真正的家破人亡。對啦,她跟她爸爸說,250萬她已經替浚峪還了啦。所以我才會氣的說那就是強制我要討回這250萬,強制討回這250萬,她爸爸說意淳她已經出了,就是說把那些錢就當作那間房子的錢嫁妝的,給她要回去就扣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