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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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
聲請人即債 曾淑華
務人
代理人 呂喬慧 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對人即債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71號裁定於民國114年5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有清算價值財產,本院現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