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43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周嘉執 法定代理人 周存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月霞陳如淵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對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923,134元(000000×60.1=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184元、第二審裁判費228,276元,上訴人除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第二審裁判費92,827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90,299元、第二審裁判費135,449元,計225,748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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