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 邱明祥
陳秀琴 黃玉美 黃玉慧 洪信義 黃玉河 黃進興 前列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火山 被告 戴芳瑜 訴訟代理人 戴林松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八行中關於「附圖」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漏未檢附附圖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毓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