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慶祥
唐天祥陳逢宜李年慢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
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及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慶祥、唐天祥、陳逢宜、李年慢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9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象棋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00元,係屬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4人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以103年度偵字第290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903號〈下稱偵卷〉第89頁及其反面)。而扣案之象棋1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100元則為在賭檯之財物,被告4人於警詢及被告林慶祥、陳逢宜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6頁至第18頁、第61頁至第62頁反面),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查(見偵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23頁)。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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