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明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黃致毅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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