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周維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震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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