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336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湟琪 即雅琪花藝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15日聲請狀聲請之事項第一項所載之票面金額新臺幣13,200,000元與所附證物本票影本之票面金額新臺幣1,320,000元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