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黃淑萍 被告 張乃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黃司熒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