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裕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立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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