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6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655號原告 黃振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6年8月25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48-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是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