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66至1126號
104年度聲國字第76至84號抗告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66至1126號、104年度聲國字第76至8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珮禎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