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振選任辯護人洪家駿律師
楊承頤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104號、第7647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辯論終結後,尚存有其他重要事證應予調查、提示,並令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以有表示意見之機會,是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玥婷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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