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 范聖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一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一所載票據,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一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10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6年2月21日屆滿。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內,雖有第三人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權利,然細觀該公司所申報之權利內容,僅係對於發票人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開立如附表二所示另3紙票據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與附表一所載票據無涉,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民事申報權利狀影本在卷可參,並有該民事申報權利狀正本、申報權利之票據、退票理由單影本及本院公示催告申報權利詢問筆錄附於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卷宗可稽,堪信屬實。而依上開查詢結果,附表一所載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且為聲請人所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一所載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附表一:106年度除字第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105年10月20日│3,000,000元│AE0000000│范聖倡│││限公司 阮婕榛 ││││││└─┴─────────┴────────────┴───────┴──────┴────────┴───┘┌────────────────────────────────────────────────────┐│附表二:106年度除字第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聯邦銀行龍潭分行│105年9月4日│1,000,000元│UA0000000││││限公司阮婕榛││││││├─┼─────────┼────────────┼───────┼──────┼────────┼───┤│2│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聯邦銀行龍潭分行│105年9月4日│700,000元│UA0000000││││限公司阮婕榛││││││├─┼─────────┼────────────┼───────┼──────┼────────┼───┤│3│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105年9月29日│2,000,000元│AE0000000│范聖倡│││限公司阮婕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