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62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和成
被告NAZIHLASHAB(中文姓名: 丁力恩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