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提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提字第26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童薰溥 上列被告因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我想申請社會勞動和分期繳款易科罰金,因為我已經學乖了,有在認真上班,所以拜託再給機會,我真的不想過去,我只想腳踏實地的好好做人,爰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聲請提審,以裁定釋放云云。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又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童薰溥雖為自己聲請提審云云。然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童薰溥前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並於同年9月23日確定在案,並有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聲請人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嗣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聲請人住址傳喚聲請人到案執行,詎聲請人未到案,經該檢察官簽發拘票飭警拘提仍未果,乃於同年12月23日發布通緝,並於翌(24)逮捕到案後,即刻發監執行等情,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之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執行指揮書(甲)及108年12月25日執行筆錄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係因受法院判處拘役之確定判決而入監執行之受刑人,即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從而,本件聲請人既係因「法院」之確定判決而入監執行受拘禁,故其所為聲請,顯與上揭提審法第1條第1項所定之提審要件不符,自應依同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