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家聖洪乙睿 (原名: 洪睿真麥雪霞 )、 賴家瑋賴家馨洪菽庭 (原名: 麥菽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第三人 賴俊雄 於97年10月4日死亡,貴公司就97年12月5日放出金額43,699元,及98年5月8日放出金額28,698元債權部分,請求第三人賴俊雄之繼承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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