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521號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告 吳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邱李和┌─────────────────────────────────────┐│附表:108年度基小字第2521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3,395元│自107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5%│違約金之計算││││││以按月計付,││││││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暨付違││││││約金5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6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連續││││││收取3期為限│├──┼─────┼────────────────┼────┼──────┤│2│42,857元│自107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