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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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訴字第11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告 陳顯疆
陳文王 陳文質 譚建華 譚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顯疆應就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被繼承人 陳根旺 所遺遺產,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被繼承人陳根旺所遺遺產,應分割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應有部分,繼續保持分別共有。
如附表一編號十七、十八所示之被繼承人陳根旺所遺遺產(含其法定孳息),應分割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單獨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顯疆、譚建華、譚建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與聲明:因被告陳顯疆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四萬二千六百七十二元之本金及利息,尚未清償,業經原告聲請鈞院核發一○四年度司促字第三六六二六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九十八年司執字第三二五六八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陳根旺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陳根旺之繼承人為被告,被告每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惟被告就上開繼承所得遺產,迄未達成分割協議。為使原告債權得以受償,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代位被告陳顯疆請求辦理上開遺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判決分割上開遺產。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陳文王、陳文質辯以:同意原告之請求。不動產部分希望保持分別共有,不要變賣。其餘被告經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又按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
1.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執行命令、土地登記第一、二類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並有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函檢送之繼承登記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函檢送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三七三號民事執行卷抽印卷影本在卷可參,復為被告陳文王、陳文質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經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2.揆諸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在綜合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及兩造之上開陳述後,認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被繼承人陳根旺所遺遺產,應分割由被告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應有部分,繼續保持分別共有;如附表一編號十七、十八所示之被繼承人陳根旺所遺遺產(含其法定孳息),則原物分割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單獨取得,較為妥適
3.從而,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依上開規定,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陳顯疆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根旺所遺上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㈢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分割後被告均蒙其利。
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雅玲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根旺所遺遺產明細: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一○八分之
一、面積:一五五四點五一平方公尺)
二、同段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八○分之一、面積:一三一五點九九平方公尺)
三、同段四七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八○分之一、面積:四八○點五○平方公尺)
四、同段一○九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二四分之一、面積:一三七○點九六平方公尺)
五、同段一○九之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二四分之一、面積:一七三點七二平方公尺)
六、同段一三九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二四分之一、面積:一○四一點四二平方公尺)
七、同段一三九之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二四分之一、面積:一九一點七八平方公尺)
八、同段五○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二四分之四、面積:六點二八平方公尺)
九、同段五七三之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五○九六○、面積:六八點九四平方公尺)
十、同段五七三之三七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五○九六○、面積:一九二點七三平方公尺)
十一、同段六○九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八○分之一、面積:一五四五點五一平方公尺)
十二、同段六○九之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八○分之一、面積:九一點一四平方公尺)
十三、同段六○九之二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八○分之一、面積:一點一三平方公尺)
十四、同段六○九之三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八○分之一、面積:二五二點九三平方公尺)
十五、同段六○九之四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八○分之一、面積:三三點二九平方公尺)
十六、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未辦保存登記)
十七、烏日農會存款:一萬五千七百三十七元
十八、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一三七三號民事執行事件應發還款:三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八元(本院拍賣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餘發還款)附表二: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姓名│應繼分│├────┼───┤│陳顯疆│1/4│├────┼───┤│陳文王│1/4│├────┼───┤│陳文質│1/4│├────┼───┤│譚建華│1/8│├────┼───┤│譚建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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