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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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030號債權人 王德維 債務人 潘麗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麗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期(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潘麗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