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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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慶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