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7年度鑑字第14266號公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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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7年鑑字第14266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66號移送機關內政部設臺北市○○區○○路○號代表人 徐國勇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梁嘉慶 苗栗縣警察局巡佐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梁嘉慶記過壹次。
事實
甲、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經民眾檢舉於網路社團臉書(facebook)販賣機車0件牟利,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調查,被付懲戒人自105年起於臉書社團「馬車殺肉場」進行機車零件買賣交易,以賺取零件售價價差方式獲利,陸續販售過排氣管、車用手套等產品約80餘項,每月淨利約新臺幣6,000至7,000元不等,期間達2年餘,獲利總金額計新臺幣12萬456元。
二、 依銓 敘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電子郵件內容示以,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公務員仍不得為之。本案被付懲戒人於臉書社團經營機車零件交易以獲取報酬行為經查屬實,其經營行為具規劃性、持續性,符合 上開銓 敘部規定,被付懲戒人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形。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報請移付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本部警政署考績委員會107年第8次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
2.苗栗縣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7年第8次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
3.被付懲戒人訪談紀錄(計2次)。
4.被付懲戒人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因不諳法令於網路臉書社團販賣相關零組件,以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深感懊悔。經長官解說才知其嚴重性,惟於考績委員會會議資料第三項第三款中提到獲利金額為新台幣12萬456元,其實,截至商品下架為止還虧損32萬元,並非獲利,原因係因為委託工廠製作機車零件,但訂金收了,人也失聯,所以到目前為止並未獲利。惟網路社團販售商品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是事實,懇請鈞長給予自新的機會。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梁嘉慶係苗栗縣警察局巡佐,自105年間起於臉書(facebook)社團「馬車殺肉場」進行機車零件買賣交易牟利,以賺取零件售價之價差,陸續販售過排氣管、車用手套等產品約80餘項,每月盈虧數千元或數百元不等,期間達2年餘,至107年5月2日經民眾檢舉後查獲。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規定。
二、上開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考績委員會107年第8次會議紀錄、苗栗縣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7年第8次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受訪談及答辯書中均坦承上情,其違法行為已堪認定。依銓敘部函釋,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公務員仍不得為之。本件被付懲戒人於臉書社團經營機車零件交易以獲取報酬,其經營行為具規劃性、持續性,符合上開銓敘部函釋情形,被付懲戒人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三、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明文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旨在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防止職務之懈怠,以維持國民之信賴。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上開規定不得經營商業之旨,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負面觀感,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已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所陳,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員 楊隆順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洪佳濱 委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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