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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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690號聲請人甲○○即原告號1樓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捌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95年9月27日所繳納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7,335,計溢收8,855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