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上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中簡上字第33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680號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35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對於原第一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均認罪,惟現已深知悔悟,且被告現已68歲,配偶亦已70歲,兩人皆患有糖尿病慢性疾病,正在服藥治療中,子女雖業已各自成家但工作都不穩定,而其尚有四名孫兒均須賴被告扶養,沒有錢繳納罰金,請求宣告緩刑等語。是原審認被告所為係犯聚眾賭博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貪圖私利致罹律法,茲念被告已年近70,且其犯後始終坦承不諱,態度良好,足見被告經此次偵審教訓,當知警惕守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以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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