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永華 上列聲請人與 林義庭 、 許進發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林義庭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1,087,42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費用明細、單據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