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慧玲具保人曾建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保證金,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建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建二前因被告王慧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業經通緝中尚未到案,顯已逃匿,有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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