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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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丁○○
甲○○
21號
戊○○
丙○○
上列原告4人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告4人「各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4人聲明,係各自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
50000元,故核定原告4人各別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50000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原告具狀補正下列證據資料:
(一)原告4人就代位繼承被繼承人 黃螺 遺產之應繼分各為多少
?
(二)提出黃螺、 黃錦之 除戶戶籍謄本各1件,及原告4人與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4人主張被告就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權領取新台幣
2000多萬元之補償費,則該補償費是否為土地徵收補償費
?若是,徵收機關為何?相關工程名稱為何?
(四)依原告4人訴狀記載,原告4人似有意「擴張」請求被告應
給付金額,則本件訴訟是否僅為一部請求?原告4人各自
擬擴張請求之金額各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