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鄒寶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⑵新臺幣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金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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