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47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之罪,減為罰金壹仟元即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下旬某日因犯侵占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九九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五六號),判處罰金二千元即新臺幣六千元確定在案。經查:
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刑法侵占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