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34號抗告人即原審相對人啟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源 相對人即原審聲請人 賴燈煌 上列相對人賴燈煌於原審聲請對抗告人啟宏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相對人賴燈煌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相對人賴燈煌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廢棄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陳瑞水法官黃楹榆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