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彥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01號、108年度執字第8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彥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彥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附表:受刑人黃彥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8日│107年8月28日│107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彰化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97號│毒偵字第1667號│毒偵字第3054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107年度簡字│108年度中簡字││事實審││第2118號│第2207號│第104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7年11月16日│108年2月22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107年度簡字│108年度中簡字││判決││第2118號│第2207號│第104號││├────┼────────┼────────┼────────┤││判決│107年11月20日│107年12月11日│108年3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彰化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29號│執字第804號│執字第8053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