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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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99號聲請人子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少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子村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4月30日│66,000元│TH0000000│││謝少庠│敦化分行││││├──┼────────┼────────┼──────┼─────┼─────┤│002│子村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4月30日│150,000元│TH0000000│││謝少庠│敦化分行││││├──┼────────┼────────┼──────┼─────┼─────┤│003│子村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4月30日│8,000元│TH0000000│││謝少庠│敦化分行││││├──┼────────┼────────┼──────┼─────┼─────┤│004│子村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4月30日│63,100元│TH0000000│││謝少庠│敦化分行││││├──┼────────┼────────┼──────┼─────┼─────┤│005│子村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4月30日│28,500元│TH0000000│││謝少庠│敦化分行││││├──┼────────┼────────┼──────┼─────┼─────┤│006│子村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4月30日│4,500元│TH0000000│││謝少庠│敦化分行││││├──┼────────┼────────┼──────┼─────┼─────┤│007│子村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4月30日│28,000元│TH0000000│││謝少庠│敦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