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0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泰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陳泰吉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100年度簡字第24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為此聲請就前述各罪另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0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規定聲請之,同法第477條第2項亦規定甚詳明。據此,縱令聲請人所犯前述各罪合於定應執行之要件,其亦無聲請之權,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