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意傳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意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黃意傳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以99年度易字第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29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12月2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2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
100年1月20日判決確定;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
101年8月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5月,於101年9月10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101年度聲字第20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
1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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