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被告 蔣宜樺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劉容 即劉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劉容即劉月為原告之債務人,其之被繼承人 蔣承翰 於民國99年6月6日死亡,遺有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由被告劉容即劉月及被告蔣宜樺繼承。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惟被告劉容即劉月怠於行使權利,原告自得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劉容即劉月應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系爭遺產准予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系爭遺產已辦理分割繼承完畢,原告請求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被告抗辯系爭遺產已辦理繼承、分割登記完成,業據提出系爭遺產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等件為證,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系爭遺產既已經被告協議分割,並辦理分割繼承完成,原告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即無理由,請予駁回。
五、負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