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交上再字第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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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交上再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上再字第13號再審原告 陳德屏 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本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0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訴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主文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對於確定之上訴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112年度交上字第10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惟再審原告迄未遵期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院內查詢單可憑(本院卷第31、33頁)。是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既經以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本件再審原告其餘實體爭執事項,即毋須審究,亦予指明。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黃堯讚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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