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名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宣告破產為裁定前,聲請人之債權人就聲請人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所設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存款,除扣押程序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現有其債權人聲請執行如主文所示之財產,而由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401號、1467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一節,經本院調取前揭事件卷宗可參。
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於本件破產之聲請為裁定前,就上開財產裁定如主文所示之保全處分。
三、依破產法第7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