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泰延
陳亮宇王俊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3年度偵字第205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贓款新臺幣陸佰元、撲克牌壹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泰延、陳亮宇及王俊傑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3年度偵字第20566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贓款新臺幣(下同)600元及撲克牌1個,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泰延、陳亮宇及王俊傑因賭博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0566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贓款600元及撲克牌1個分別為被告3人所有在賭檯上之財物及當場賭博之器具, 業經渠 等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見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0566號卷〈下稱偵字卷〉第6頁反面至第7頁反面、第8頁反面至第9頁反面、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反面、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反面),並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5頁、第17頁至第18頁、第55頁至第56頁),依上揭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就扣案贓款600元及撲克牌1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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