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學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學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受刑人廖學宏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8日│103年5月底某日│103年7月間某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116號│偵字第5660號│偵字第56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0│103年度易字第17│103年度易字第17││事││4號│99號│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4.10│103.09.09│103.09.0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0│103年度易字第17│103年度易字第17││定││4號│99號│99號││判├────┼────────┼────────┼────────┤│決│判決確定│103.05.12│103.10.06│103.10.0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408號,編│││執字第7626號│號2至8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初某日│102年7月8日│102年10月初某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660號│偵字第5660號│偵字第56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7│103年度易字第17│103年度易字第17││事││99號│99號│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9.09│103.09.09│103.09.0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7│103年度易字第17│103年度易字第17││定││99號│99號│99號││判├────┼────────┼────────┼────────┤│決│判決確定│103.10.06│103.10.06│103.10.0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408號,編號2至8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日│102年11月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660號│偵字第56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7│103年度易字第17│││事││99號│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9.09│103.09.0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7│103年度易字第17│││定││99號│99號│││判├────┼────────┼────────┤││決│判決確定│103.10.06│103.10.0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408號,編││││號2至8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