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66號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丁○○
正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