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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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右腿上方骨輪嚴重斷裂,組織壞死,非離開看守所在外開刀動手術換人工骨輪,無法使之痊癒復原,且被告無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件經函詢臺中看守所被告之病情狀況,該所覆稱﹕「收容人甲○○現罹疾病情形,經本所特約醫師 洪宏志 於99年2月8日看診後認為﹕該員右股骨頭壞死不良於行,需手術治療否則難於痊癒。目前無緊急手術之必要,尚無危及生命安全之慮」等語,此有該所99年2月8日中所衛字第0990000726號覆本院函在卷可稽。
是核被告現罹疾病之狀況,目前尚無急迫就診之情事;又被告所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2月2日以98年度訴字第2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在案,且被告於本案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則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復查此項情形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