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重利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如數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經核所附收受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及送達證書等證據,均與聲請意旨及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