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股權過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股權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義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