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誌全 選任辯護人 盧明軒 律師
余晏芳 律師 黃佑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8號刑事判決對陳誌全宣告之刑罰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誌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嗣其配偶 陳家榛 為其利益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再字第408號裁定准予開始再審,現於重新審判中。為維被告權益,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罰,有暫予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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